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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超15亿元!网络货运又出虚开发票大案!

[罗戈导读]低调已久的网络货运又出大事了!

近日,低调已久的网络货运又出大事了!

5月13日,内蒙古通报鄂尔多斯某网络货运企业虚开发票,价税合计超15亿元!

依然与增值税发票相关,值得业内警惕!


图源:视频号融顺企服

开票收取5%—6.5%费用 42人被抓捕

涉案的这家企业名为“内蒙古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通报,其主要犯罪嫌疑人黑某某是在贵州注册成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然后利用当地的“网络货运平台”税收补贴政策,大量向自己所在鄂尔多斯市的公司及其他省外公司开具名为“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过程收取5%—6.5%的开票费。

据悉,这家公司在很短时间内就向全国29个省市的600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运输发票16651份,价税合计超过15亿元。

最后在2024年年初被鄂尔多斯公安经侦部门侦破,抓捕了42个嫌疑人。

类似这类网络货运平台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这几年发生不少。

比如网络货运领域涉嫌虚开的第一起大案——沈氏省心虚开案,当时是2019年,牵扯了2700余家受票企业,涉案金额高达91亿多元。

比如2022年四川某易达虚开案牵连1500余家受票企业。当时某犯罪团伙以“某易达”网络货运平台为依托,利用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奖励政策,共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金额160亿余元。最终这起案件被定性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而最近,鄂尔多斯还发生过一起网络货运虚开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25年年初,当时牛某某等人注册了贸易公司和物流运输公司,表面经营网络货运业务,实际是一个空壳运作的骗税工厂。因为这些公司没有运输车辆,也没有实际运输业务,就只是为煤炭交易等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统计,这个团伙累计虚开了发票2000多份,涉案金额高达2亿多元。

为何鄂尔多斯等地网络货运虚开案频发?

这么有一个疑问,虽然各地都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但是为何网络货运领域会有一些特定城市的涉税案件偏多?

这里会有几大原因。

首先是某些城市网络货运的政策支持力度很大。

虽然全国对于网络货运这种新型运输业态都有政策支持,但是有部分城市对网络货运的侧重更为明显。比如鄂尔多斯,其已经制定了《推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在政策扶持上不仅有内蒙古自治区的倾斜,还有当地的税收优惠。

2022年的时候,内蒙古就发布政策,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除了安排15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将在内蒙古注册落户的网络货运企业每年缴纳税收中的自治区分成增量部分奖补注册地所在盟市。

而具体到鄂尔多斯,当地还有特定的网络货运税务优惠支持政策,根据2024年的信息,政策规定对月地方财力贡献的留成部分,100万元以内,每10万元奖励9万元;100 万元至300万元以内,每20万元奖励19万元; 300万元以上,每50万元奖励 49万元。

这两项叠加之下,对于网络货运的吸引力是十足的,但也让一些不法分子起了钻漏洞的心思。

其次是当地的网络货运企业扎堆,出事率就显得更高一点。

因为这种政策吸引,带动了当地的网络货运企业聚集效应,鄂尔多斯还专门建造了网络货运数字产业园,一下吸引更多相关企业入驻扎堆,对于资源共享和技术输出,帮助中小企业数字转型好处很多,但也加剧了这些企业之间的竞争,让一些没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动了歪心思。

第三是货运量大,运输需求旺盛带来开票需求。

像内蒙古是我国的资源和能源大省,煤炭、稀土、农产品等资源丰富,因此对于运输需求很大。原先都是通过传统公铁运输,自从有了网络货运,产业发展飞速,截止到2023年,就诞生了数百家网络货运企业。

但是新的模式却很难解决运输企业进项缺失以及成本票的问题。一般缴纳增值税,流程很标准,货主企业给一个订单到网货平台,然后网货平台给其开个9%的票,然后中间承运的物流企业或者个体司机给平台扣除平台的运营手续费,再给平台开一个9%或者个体3%的票作为平台的进项发票。中间的税务承担不会太重。

但现实就是实际承运人绝大部分都是个体司机,他们开不出票。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2024年6月份发布的《网络货运行业研究报告》显示,个体运输车辆占比约为 72.5%。这中间就出现了发票缺失。

而网络货运有一个很好的地方是,它基于真实业务能开具9%的票,而一般中介服务只能开6%,围绕增值税进项和成本扣除问题涉税风险也就因此产生。也就出现了一些网络货运平台没有实际运营能力和真实业务,仅仅依赖开票存活的情况。

业务前置、资金回流、技术缺失都存风险

根据这几年出现的网络货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一般出现风险的有大概这几种情形。

首先是业务前置。不少传统贸易企业或者货运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并没通过网货平台,而是直接与个体司机建立的运输关系,也完成了整个运输业务并支付了运费。但是前面也说了,个体司机一般开不出票,运输公司又不想给自己增添负担,就再次把已经完成的运输订单发布到网货平台上,虚造一个运单需求,然后要求司机在平台注册,虚假完成一次运输业务,通过平台二次向货运司机支付运费,运费再通过司机直接打回运输企业,从而拿到平台开具的9个点发票。

其次是资金回流,除了上述司机配合的情况,有一些托运人和平台达成合作。也就是说平台帮助这些托运人二次货运,都不需要经过司机,直接平台把运费打回托运人,甚至平台构造一些运单的假信息。

第三是平台技术不到位带来,有一些平台不能实现运费实时支付,因此司机就要求托运人之际先打运费给他,之后平台结算给司机之后,司机再把多余的运费转回给托运方。

以比较知名的沈氏省心案件为例,当时这个平台就是开发了一个补录运单功能,然后直接向一些缺少进项发票的物流企业推销开票能力,将受票企业已经自行委托社会车辆运输完成的业务信息补录完成再次开票。

注意,上述情形都有一个很明显的特征——资金回流。这也是实务中判断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重要依据。值得所有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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