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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法律法规与海事公约变化—《2022年亚太港口发展报告》

[罗戈导读] 2022年,IMO召开了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5与106次会议,会议上审议与通过了若干强制性文件修正案,为航运业的航行安全、燃油使用安全、营救海上遇险人员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重要成果以及若干在2022年生效的重要条款梳理如下。

国际航运法律法规与海事公约变化

1. 国际海事组织(IMO)稳步推进强制性公约修正

   2022年,IMO召开了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5与106次会议,会议上审议与通过了若干强制性文件修正案,为航运业的航行安全、燃油使用安全、营救海上遇险人员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重要成果以及若干在2022年生效的重要条款梳理如下。

   SOLAS公约2022年修正案。2022年4月以及11月的会议上通过了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5届会议上通过该公约修正案,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本次修正在安全系泊操作、促进GMDSS现代化、水密完整性、货船水密门、探火系统的故障隔离、救生设备、LNG动力船安全、载运工业人员安全以及低硫燃油质量监管等方面进行补充与修正。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修正案。该修正案(MSC.500(105)决议)在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2月1日生效,涉及固体散装货物清单的修订。

   《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年ESP规则)修正案。本次修正对散货船的压载舱和空舱的涂层相关要求进行调整,明确在年检中如发现压载舱的涂层状况低于“良好”,需扩大检验范围,以增强船舶结构安全,修正案将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MEPC.361(79)号决议将于2024年5月1日生效,修正案将地中海列入MARPOL公约附则VI下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区。在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的低硫油,控制区外可以使用硫含量0.5%的燃油。

   2021年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I正式生效。2021年6月MEPC.328(76)决议(即2021年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I)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4章“船舶能效规则”经修订后变更为“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通过设立技术碳强度指数EEDI和EEXI,以及营运碳强度指数CII,作为航运温室气体减排的衡量指标,使船舶碳强度逐年降低。

2. 欧盟“Fit for 55”一揽子气候计划取得较大进展

    2021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名为“Fit for 55”的一揽子气候计划,提出了包括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在内的12项更为积极的系列举措,承诺在2030年底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减少55%的目标。2022年,该计划中的FuelEU Maritime与将航运业纳入欧盟碳交易体系(EU ETS)的改革立法都取得较大进展。

   FuelEU Maritime临时协议达成。FuelEU Maritime将通过对船舶使用的燃料的温室气体含量设定最大限制,以刺激停靠欧洲港口的船只采用可持续海事燃料和零排放技术,将从2025年开始对海运燃料使用的温室气体强度进行基于减排具体目标的严格限制。2022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对FuelEU Maritime的修正草案,2023年3月FuelEU Maritime临时协议达成,宣告接近两年FuelEU Maritime立法谈判过程走向尾声,将在2025年开始按照规划时间强制航运业使用替代燃料。

   欧盟碳交易体系(EU ETS)最终妥协文本已获批准。2022年EU ETS立法取得重大进展,2022年12月关于EU ETS修订立法中航运部分的内容确定依旧是分阶段纳入,即分别在2024年/2025年/2026年将40%/70%/100%的航运排放量纳入EU ETS,即涉及欧洲航线的航运公司2024年全年排放量需要2025年9月30日前在欧盟MRV系统中进行认证,第一次为“航运碳税”交钱。EU ETS在2024年至2025年期间只统计船舶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从2026年起会将氮氧化物和甲烷也加入排放物统计范围内。欧盟将航运业纳入EU ETS将对全球脱碳带来积极的影响,但短期内欧盟港口的竞争地位或被削弱。

3. 国际劳工大会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

     2022年5月,为改善海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11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来自全球航运业的政府部门、海员和船东已就《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八项修正案达成一致,该修正案获得批准并将在2024年12月前正式生效。该修正案吸收“新冠”疫情的经验教训,对于船员的招聘和安置、海员就业遣返、通讯、食品与饮用水、岸上医疗服务、个人保护设备、海上死亡报告以及财务担保等方面进行修正和完善,更加全面地保障了船员权益。除了这些修正案外,三方特别委员会还通过了若干决议,涉及对海员的欺凌和骚扰以及海员的合同补救措施和经济保障等方面。

亚太区域航运法律法规与海事公约变化

1.亚太经济体重视海洋环境保护

    亚太经济体将加强保护海洋区域合作。2022年12月,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UNESCAP)通过了《通过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合作与团结保护我们的地球》部长级宣言,重申亚太经济体将在气候行动、海洋保护、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加强区域合作,建议亚太地区亟须加强海洋治理和海上互联互通,系统收集渔业、海洋化学等海洋相关数据,支持海洋可持续管理,发展蓝色经济。

    东亚海协作体会议讨论海洋塑料垃圾治理。东亚海协作体(COBSEA)第二十五次政府间会议举行,柬埔寨、中国、印尼、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9个成员国代表与会。与会代表就以下问题开展讨论:COBSEA的新战略方向;制订两年工作计划,以实施COBSEA关于海洋塑料垃圾的行动计划;建立东亚海域海洋垃圾全球伙伴关系,草拟符合东亚海域行动计划的项目文件。

2.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最新《海运改革法案》

     2022年6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最新的《海运改革法案》并由美国总统拜登正式签署通过。该版本为相较于2021年底的最初版本已较为缓和,对仍将集装箱运输业的监管进行重大改革。该法案将扩大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对集装箱船承运人的监管权力,允许FMC自行对集装箱运输公司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执法措施,意味着班轮公司将在美国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海运改革法案》中的具体规定包括:将有关滞期费合理性的举证责任从开票方转移到海运承运人;要求班轮公司每季度都要向FMC报告停靠在美国港口的每艘船舶的进出口总吨位和标箱数量(包括空箱和重箱);禁止班轮公司不合理地减少美国出口运力和舱位,具体由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新规定中确定;为FMC设立新的注册航运交易所的权限;研究多式联运底盘池最佳实践以处理底盘供应和定位问题;禁止对托运人进行“报复”或威胁拒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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